2020年泰安房屋征收评估价值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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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法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区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4、配套房和车库以产权证记载的为准。

  5、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房管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7、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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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筑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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