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二审!新变化有哪些?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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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根据决定草案,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加上此前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4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共5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同样引起公众关注。

  变化: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作出了多处重要修改:

  修改1 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一审稿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2 稿酬所得先减除20%再按70%计算

  一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修改3 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标签: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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