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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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2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19〕39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钱塘新区实际,现就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科学持续、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合理保障”的原则实施。

  二、保障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钱塘新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在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村建居村需安置的人员应为撤村建居前被征地单位在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被征地人员。

  年龄以批准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计算。

  三、人数计算

  被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照该村的人土比乘以被征用土地面积计算。最终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

  四、保障方式

  (一)十六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被征地人员和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支付每人6万元的安置补助费。

  (二)十六周岁以上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予以保障;本人选择放弃一次性缴费,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被征地时一次性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缴费用30%的安置补助费。该项补助按每年3000元标准逐年发放,直至发完为止。

  (三)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后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五、一次性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5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六十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按年龄每增加一岁一次性缴费标准减低5%,依次递减至七十周岁,七十周岁后不再递减的办法计算。

  六、资金来源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用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专项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等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金融局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账户,统筹管理使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七、办理流程

  (一)自征地安置人数通知单下达之日起,村(社区)应在三个月内,将被征地人员名单(应明确其中的应参保人员)等相关资料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审核后,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参保名额,通过后由村(社区)办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相关手续。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须由本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街道两级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村(社区)向行政审批局、社会发展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需携带下列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地安置人数通知单;(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盖章的《杭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3)《杭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4)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人员领取6万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人员领取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符合一次性参保条件但本人选择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领取安置补助费的,由村(社区)提出,经街道核准后向财政金融局申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成立杭州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源、社会保障的副主任担任,政法委、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共同制定和实施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确保钱塘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发展局要行使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统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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