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关于鼓励疫情期间社会物业单位为中小企业房租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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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鼓励疫情期间社会物业单位为中小企业房租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大金普管发〔2020〕2号)文件精神,帮助和支持新区中小企业快速恢复生产,减少疫情影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范围及条件

  主要是对在疫情期间,享有房屋产权并出租使用的社会物业单位和自然人,利用其自有经营用房、厂房等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给在新区注册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主动对承租户减免租金,经联合审查后,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和自然人予以奖励。

  1.以社会物业单位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额度从高到低排序,对前100名的社会物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和自然人予以奖励。

  2.截止目前,已按新区相关政策仍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3.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物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和自然人不享受奖励。

  4.对社会物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和自然人奖励金额为不超过其对承租对象2020年租期内2个月租金减免额的15%,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工作程序

  1.统一受理。凡主动为在新区注册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承租户减免租金的社会物业单位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申报奖励,由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受理截止日为2020年5月29日。

  社会物业单位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受奖人)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4)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5)租金收缴发票等凭证;

  (6)企业法人需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

  (7)租赁双方对租金减免行为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联合审查

  疫情结束后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税务局、金州区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局和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成联合审查组,根据上述标准,对社会物业单位的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必要的情况下,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统一公示

  联合审查后,联合审查组将申报奖励人员名单、拟奖励人名单和奖励总额上报新区管委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通过新区门户网站、电视台及移动媒体等渠道对符合奖励的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奖励兑现

  公示期满后,依据公示结果,及时兑现奖励。

  三、其他事项

  1.经联合审查组审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物业单位,取消其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列入大连市疫情防控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对审核奖励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人员,新区纪工委(区监委)机关依规进行处理。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由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标签:    疫情    金普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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