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山东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问答

2020-04-22
阅读 252

  1.我是山东省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一条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一条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若在2月份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4.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已经享受疫情期间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5.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四条规定,对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6.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如何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四条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