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如何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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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一、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的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公墓选址不在以下区域内建造公墓:

  1.耕地、林地;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

  3.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

  4.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或绿地不低于40%。

  二、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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