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有哪些?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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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4.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5.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三)按照政府定价销售墓穴(格位)及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无价格违法行为。

  (四)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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