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保就医流程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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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持证历本和社保卡在参保地定点医药机构、市内已开通异地刷卡的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市“一卡通”医药机构)及省内市外已开通异地刷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二类参保人员在药店及市外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除特殊管理药品(指专门发文的药品)外。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

  (三)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在医疗机构出具票据之日起的1年内持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门诊病历记录、检查化验报告单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救治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及市“一卡通”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证历本、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经办机构按规定可能拨付数额的余额部分。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核实其相关证件并登记有关资料后,应对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账。

  入住医疗机构没有检查条件而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因疾病治疗需要而入住医疗机构没有药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纳入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可持经治医生用药理由说明、用药医嘱复印件、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说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纳入该次住院报销。

  (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出院结账制。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参保人员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并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要求报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五)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应当出院而医院未通知患者出院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六)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在医疗机构出具票据之日起的1年内持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文书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救治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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