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泰安养犬管理办法通知

2020-04-24
阅读 12

  据了解,2019年,养犬管理立法列入泰安市立法调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经过调研考察、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环节,形成《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今年4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分区管理制度。

  为对全市养犬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当前确定的重点管理区范围是:

  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

  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前面的养犬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特有的制度主要是:

  1.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

  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3.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4.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5.携犬出户时,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要佩戴犬牌等。

  (二)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明确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为了加强狂犬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养犬实行免疫制度,并明确了犬只接受免疫的时限要求。

  (四)明确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办法》规定了养犬和携犬出户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犬只禁入区域,同时为照顾盲人、残疾人、病患者,规定了例外情形;规定了放弃养犬、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置措施;并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对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也作了具体规定。

  (五)明确犬只收容和领养。

  《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养犬管理需要设立或者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并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收养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被收容犬只的领回和领养的相关要求。

  (六)明确养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养犬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对未免疫、未登记、饲养销售烈性犬、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未佩戴犬牌、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及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二《办法》实施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是明确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按照“党政领导、属地管理、公安主管、部门联动、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以“广泛宣传、精心筹备、城区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饲养烈性犬、养犬未登记、携犬进入禁入区域以及遛犬未佩戴犬牌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携犬外出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以及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违法养犬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烈性犬等违法经营活动。

  二是落实落细工作措施。

  为确保《办法》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先期做了大量筹备工作,一是推行犬只信息化登记管理模式。市公安局建设了全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审批、发证等智能化管理。该系统具有职能部门共享共用、网上自助办理、流程闭环管理等特点,能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布设“一站式”服务点。根据《办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我市养犬重点管

标签:       高速公路    烈性犬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