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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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谁承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答: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即各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在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基础上,执行规定班额,消除大班额。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和中小学学籍管理。

  2.“免试就近”原则适用于哪些学校?是不是意味着孩子可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

  答: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所以,适用于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3.对于“择校”问题,今年是如何规定的?

  答:去年,在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的努力下,治理“择校热”工作成果显著,全市招生秩序更加规范。今年,“巩固‘择校热’治理成果”再次写进市政府工作报告,并作为“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督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我市继续将“根治‘择校’”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除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禁止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招生,有什么规定?

  答: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各类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优生的,要严格按照学校自主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5.今年的学区如何划分?学区划分方案何时公布?

  答:今年,我市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各区、县(市)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从实际出发,为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在8月16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之后统一公布。

  6.学区划分后,每年是否都会变动?

  答: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做好充分论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5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学区房”为名开展销售活动。

  7.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孩子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答:依据《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在家学习或在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新入学中小学生如何分班?

  答:今年我市将继续落实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及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政策。同时,各区、县(市)要加强监管,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9.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入学?

  答:目前,我市实施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申领凭证到居住地所在教育局咨询并办理入学。

  10.特殊儿童入学有何规定?

  答:我市规定,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可入普通学校就读,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符合送教上门服务条件的6-15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组织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沈阳市盲校、皇姑区聋人学校、大东区聋哑学校、铁西区聋人学校均面向全市招生。

  11.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规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要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制订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通过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要与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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