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流程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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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流程

  

  流程图

  

  二、设立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授权的通知》(浙民事〔2005〕234号)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办理。”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授权义乌市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的批复》(浙民复〔2013〕11号)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授权义乌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涉外)的婚姻登记。”

  三、常见问题

  1、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可以。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在申请补领离婚证时与前配偶仍处于离婚状态,原离婚的状态一直持续,所以只要当事人未复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以前的离婚证。

  2、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4、在我省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答:目前,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上述开发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及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可到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标签:    婚姻    结婚登记    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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