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购买二手住房怎么申请公积金贷款?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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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流程及材料:点击查询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四、受理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三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二)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缴纳公积金,本人或配偶必须有一方为绍兴户籍; (三)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所需资金,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同意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八)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契税专用缴款书”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九)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若该户家庭有超过两人缴存公积金,由一名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另选一名正常缴存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人只能作为共有人; (十)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1.职工家庭已申请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信用不良,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或月缴存标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5-12329

  办公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一楼银行窗口;1.工商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设点(越城区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胜利东路180号)、袍江支行营业部(越城区袍江世纪东街87号);2.农业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设点(越城区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袍江支行营业部(越城区袍江世纪街86号卧龙金湖湾22幢);3.中国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设点(越城区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人民中路201号);4.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设点(越城区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鉴湖支行(越城区延安路251号)、龙山支行(越城区胜利东路167号);5.交通银行: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人民中路283号)、袍江支行(越城区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一楼);6.中信银行:公积金业务窗口设点(越城区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人民西路289号);7.招商银行: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胜利东路357号);8.浦发银行:市分行营业部(越城区解放大道639号);9.绍兴银行:城中支行(越城区胜利东路142-14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资料齐全、具备贷款申请条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异地贷款7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并发放贷款,出具《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凭证》及《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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