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策细则2020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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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2020年3月20号 → 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22号 →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如下文)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我市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等行为,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三、申请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办理落户流程按预审、公示、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核、户籍迁移6个步骤实施。

  (一)预审

  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网络申请。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调档函,并告知履行公示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或要求补正材料。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

  (二)公示

  落户申请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社会公示和单位内部公示。

  1.社会公示。经预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自收到公示告知之日起,在单位公示栏或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受理机构如实反馈公示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受理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等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三)材料提交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个人和单位分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3.关于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学历、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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