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犬管理费拟下调至最低200元/犬/年超出犬只需登记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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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佛山对《佛山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此后,佛山就此举行专家评估会、听证会来广泛吸取意见,于近日形成《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将每只犬每年500元的养犬管理费下调为每只犬第一年3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

  养犬管理费下调

  送审稿提出,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3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这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每只犬每年500元的管理费标准相比,有所下降。

  放宽犬只外出需带嘴套条件

  此前,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严管区内犬只外出要“佩戴口嚼或者嘴套”。送审稿则提出“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

  此外,严管区内遛狗还有哪些规定呢?送审稿提出:

  用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

  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

  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使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严管区限养,超出犬只需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只。

  但考虑到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情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人性化理念,送审稿提出,对于佛山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规定自佛山养犬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登记后的犬只不得变更,且登记数量不得超过三只,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对违规加大处罚力度

  送审稿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下行为需接受处罚:

  在严格管理区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

  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和补植电子识别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犬只的,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对养犬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或者携带一般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饲养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2000元罚款。

  养犬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处2000元罚款。

  送审稿公示中

  送审稿目前正在公示中,有意见或建议可于7月6日前向市司法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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