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教育系统人才引进补贴待遇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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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保障引进人才所需经费,纳入教育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引进的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符合济南市认定的各类教育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服务保障,同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有下列待遇。

  (一)住房补贴。引进的A、B、C、D类人才,服务期满10年以上的,分别享受一次性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安家住房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建设或储备安居房、人才公寓(产权归单位的租赁住房),作为引进人才的周转房,周转期原则不超过5年。

  (二)薪酬待遇。引进人才按聘任岗位享受薪酬待遇,在全面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同时,3年内每年给予新引进的A、B、C、D类人才分别7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政府薪酬补贴,按年支付。政府薪酬不纳入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岗位聘用。引进人才到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可设立特设岗位进行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破格晋升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优先培养。设立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将引进人才纳入名师工作室、优秀管理者工程,享受名师、名校长的专项科研津贴。用人单位可视引进人才情况直接聘任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属校级干部的按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服务。引进人才配偶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且符合市外调入基本条件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置;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按专家委员会认定类别享受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均为人才引进的,优惠购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柔性引进的A、B类人才的薪酬原则上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薪酬的2倍,C 、D类人才的薪酬原则上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薪酬的1.5倍。

标签:    岗位    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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