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办法【全文】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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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市、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局是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审核、服务机构采购招标,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申请和初审;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第八条 ?市、镇(街道)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好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各村(社区)应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综合设立1间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文化娱乐等功能室。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村(社区)资源,以片区为单位,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面向周边村(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其中,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村(社区)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第十二条? 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使用村(社区)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按规定自行兴建养老设施;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经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服务项目。

  鼓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临终关怀、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引进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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