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申请条件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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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二.办理流程

   (一)夫妻自愿提出申请。

  (二)村(居、单位)审议并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四)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部门审核并确认。

  (五)地(州、市)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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