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会被罚款吗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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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处罚情况:

  一、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置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四、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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