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哪些情况下需要注销养犬登记证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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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三)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按条例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二、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补办。

  三、变更手续: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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