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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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方向,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要求,细化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配套措施,以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立足点,以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梯度保障。各地要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2.稳步推进。各地要因城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应保尽保。各地要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申报、受理、审核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确定。

  1.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各地要结合保障对象实际需求,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应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各地可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需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三)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四)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五)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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