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平山县春季封山公告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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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冬今春以来,我县降水极少,持续的大风干旱天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全县景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七)采矿、采砂、放牧等山场作业;

  (八)上坟烧纸、上坟燃放烟花爆竹;

  (九)能够影响县林火监控视频,造成误报的野外作业;

  (八)其他未经批准的高危火险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灭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并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六、在野外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非公职人员一律根据有关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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