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原文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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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分、县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机构,派出所由一名所长负责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 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 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 接收、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 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 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 制作各类证照。

  第七条 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二) 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 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 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 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

  第八条 派出所的职责:(一) 执行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 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 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宣传工作;(四)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 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 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九条 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包括:(一) 申请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三) 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

  第十条 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年检时,应每年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免缴限养费。 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减半缴纳限养费。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的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养犬的持犬只三寸彩色照片三张;(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暂住人口暂住证复印件一张;(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四)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养犬人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饲养犬只数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所养犬只情况(犬名、品种、公母、毛色、犬龄)。单位养犬的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本人的《残疾证》。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已经实施绝育,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犬只的绝育手术证明。公民因需要在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领养犬只的,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提供本条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的:1、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二)单位申请的:1、申请书;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或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二)申请收容流浪犬只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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