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校车驾驶人规定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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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公安机关对校车驾驶人有以下严格管理措施:

  第一,规定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作为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施监督,每月将校车驾驶人违法、事故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督促校车驾驶人及时处理违法和事故。

  第三,对不符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或者校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四,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

  另,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唐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一、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

  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

  二、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

  三、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

  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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