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岛峰会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制公告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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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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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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