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公告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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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要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安置率在85%以上。

  一、援助对象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两种情况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1、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分之一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2、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及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援助政策

  1、政策咨询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2333”电话咨询热线,市、区人社局官网,“天津人力社保”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下线上渠道,咨询查询就业帮扶政策。

  2、职业指导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3、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内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4、职业介绍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获得岗位推荐、专场招聘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推荐成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成功推荐就业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企业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6、鼓励自主创业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首次创办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其他失业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7、鼓励灵活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8、遴选服务类岗位安置

  各区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遴选岗位补助。各区每年遴选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区上年度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的1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遴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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