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5号通告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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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5号)

  一、所有湖北到天台人员必须立即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隐瞒不报、拒不服从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强制送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其同住人员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一律强制送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对象,不服从管理,有私自外出、相互串门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编造疫情信息或明知编造的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服从检查卡点查验管理,拒绝配合检查、逃避检查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或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等,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六、餐饮、酒吧、网吧、KTV、商场、宾馆、民宿等行业场所违反相关通告擅自营业,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聚会、聚餐、打牌等集聚活动,不听劝阻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赌博的,一律行政拘留顶格处理。

  公职人员违反上述通告的,一律通报纪委监察部门。

  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576-83881049、110

  

标签:    法律    肺炎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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