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东莞东坑中小学招生公告

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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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有正常全国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中:

  1.公办学校申请条件:

  ①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②符合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A.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B.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C.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D.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E.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F.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G.本市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以及在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其子女入学享受相应优待政策;

  H.市倍增计划企业人才子女。

  ③符合镇级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A.学生非东坑户籍(含未入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原籍是东坑户籍且未迁出户籍,一直在本镇生活和工作;

  B.学生非东坑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央、省、市属驻我镇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C.学生非东坑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D.镇倍增计划企业人才子女;

  E.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④积分制入学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申请条件:

  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直接申报民办学校。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申请民办学校时,须选择其父或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家长方”申请入学,其中:

  A.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申报民办学校;

  B.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C.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D.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E.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

  ①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户籍所在的村(社区)“依据户籍+清晰产权+免试就近+统筹调配”入学的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当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安排(或家长自行联系)入读辖区内的民办学校,政府全额补助学杂费方式解决(以下统称“政府补助学位”)。

  ②符合镇级、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镇、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相应政策要求,依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当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补助学位”解决。

  ③积分制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0〕31号)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执行。

  2.民办学校

  ①总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落实“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②直升入学:九年一贯制、多层次民办学校及有关民办教育集团须先对符合直升条件并自愿直升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意愿收集和统计;如自愿报读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数的,应予以全部录取,录取后剩余学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如自愿报读的人数多于招生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数的,应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不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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