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认定标准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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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向申请购买唐山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可能对当中的一些情况认定比较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满足情况,那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还有不清楚申请条件的,请点击查看 唐山市中心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一、家庭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家庭的认定

  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细则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二)基本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基本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下列人员计入基本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2)其他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2、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基本家庭成员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3、基本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市中心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因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在此期间)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市中心区的时间计算。

  二、申请人的认定

  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基本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三、基本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基本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基本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市中心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5、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6、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7、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计入基本家庭现有住房;

  9、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征迁补偿安置(含危旧平房改造):

  按房屋比例置换的,按置换后的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货币置换的,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三)存在继承情况: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入其现有住房面积。

  四、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及资产的认定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其中包括私有生产、经营性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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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产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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