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案正在征求意见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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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休戚相关,小到社区水、电、燃气,大到绿化维护与安全防卫,都需要这位贴身“管家”。生活的幸福是否,很大程度跟物业是否有所作为有密切关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业主依法监督、享权尽责;促进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对《惠州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涉及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与你我有关!一起往下看

  信用考评对象:物业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这次修订,首次把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全部列入信用考评对象,主要包括物业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活动涉及服务与被服务双方主体、物业建设移交状况直接影响物业服务质量。这三方主体为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具体行为,尤其是不良行为将被重点考评,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以达到约束各方,督促各自履职尽责。

  评分评级 信用归档

  对物业服务企业采用“评分评级,以分定级,当年评分,次年定级”的考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当年的具体经营行为与信用记分直接相关,次年依据上年的总分评定等级。评级情况及时向公众公布,并作为参与新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连续考评等级较低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引导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被录入有不良信息的,在其申请办理其他业务时,我市各级住建局及下属各单位督促其先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办理其他业务。

  业主个人不良行为经确认后也计入信用档案。业主有不良信息的记录,不能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减分易 加分难

  新的信用管理办法采取减分容易加分难的策略。信用基准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较难,采取100封顶;减分容易,出现违法违规、业主投诉、满意度低等都能构成扣分。对于当年扣分较多的企业,当年实施重点监管。

  《惠州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督促物业管理活动三方主体提高社会诚信度,主动履行义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有关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及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的评分评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业主、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和履行义务情况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评分评级,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加减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在惠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建设单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信息的指导、管理和发布工作,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的采集、认定、记录工作,并将结果录入信用档案信息平台。

  第五条 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信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信息库。

  第七条 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信息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八条 各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档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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