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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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苏委发[2015] 1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苏委发[2016] 2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姑苏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并对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作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坚持引育并重、以用为本、公开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根据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 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从海内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引进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 按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不同层次引进。计划5年内共引进各类人才100名。

  第七条

  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四)有3年以上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全球著名企业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经历,成绩突出;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80万元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优先。

  第八条

  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经验;

  (四)业务能力较强,成绩较好,任单位知识产权高管或在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60万元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优先。

  第九条

  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平或实务技能,业务能力强,成绩好,在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五)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六)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40万元以上;

  (七)参加并通过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获得知识产权工程师结业证书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优先。

  第十条

  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2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等额拨付。

  (二)房贷政策。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青年拔尖人才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

  (三)市民待遇。引进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四)对引才单位引进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成效突出的,给予10万元的引才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拨付。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引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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