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办法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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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探索人才多元评价机制,丰富人才发现方式,更好地发挥以才引才作用,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面向重点领域、先导产业,聚焦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探索人才举荐制度,经评估可直接纳入相关人才计划给予支持,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第三条人才举荐制度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会同科技、人社等相关人才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举荐专家

  第四条

  建立举荐专家库。

  举荐专家应公道正派,身处新兴产业领域多年,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紧跟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熟悉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金融投资机构等工作的领军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人才特聘顾问以及重大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

  (二)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负责人;

  (三)我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负责人;

  (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或科技创业孵化机构负责人;

  (五)国内外知名金融投资机构负责人;

  (六)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学术带头人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七)有较高声誉的苏州籍乡贤。第五条举荐专家候选人采用自荐或者板块、部门推荐的方式,由市人才办择优遴选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

  第六条

  举荐专家聘期一般2年,实行动态更新,可连任。

  第三章 被举荐人才基本条件

  第七条

  突出品德评价,强化对被举荐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导向,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积极倡导诚实守信、追求卓越。

  第八条

  引进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较大,堪当重任的优秀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被举荐人选:

  (一)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先导产业技术创新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有重大突破,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领军人才,且占股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非共识性人才。

  第四章 举荐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举荐专家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举荐信,填写举荐材料,说明举荐意见,并提供可证明被举荐人能力的成果性材料。

  第十条

  举荐专家一般应举荐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的人才项目,与被举荐人无直接利益关系,每人每年可提名举荐人才不超过2名。第十一条市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具体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整理汇总后,集中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上每年两次),确定最终被举荐人选和支持类别。

  第十二条

  被举荐人选名单原则上需进行公示,并列明举荐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相应人才计划予以支持,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举荐专家应对人才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异议答复义务。实行动态调整和诚信承诺机制,对举荐人才项目把关不严、存在严重失实、未能尽责的举荐专家,其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进行调整。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被举荐人才退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坚决予以退出,取消其申报各级人才计划的资格,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举荐分析机制。定期开展举荐项目的绩效分析,不断优化完善举荐专家库和举荐流程、遴选方式,创新人才发现及培养路径,畅通非共识性人才举荐的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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