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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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安曲江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曲江新区核心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纳入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计划的租赁型保障房的分配、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 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计划、统筹和协调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成立之前,相关职能暂由西安曲江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经济发展、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征地拆迁及人才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租赁型保障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四条 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可以租赁纳入曲江新区管理的租赁型保障房。

  第五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在西安市城六区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内职工”)、城镇家庭。

  (一)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或财税关系在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区内职工是指,在西安曲江新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城镇家庭是指,申请人具有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西安曲江新区居住证,在西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持有西安市城六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可为区内职工申请、城镇家庭申请。已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单身人员还可申请个人合租。

  (一)区内职工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区内职工,不与配偶在西安市城六区共同居住的,其配偶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城镇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无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员)在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后,可申请个人合租。申请个人合租的,单套租赁型保障房合租人数不超过4人,合租各方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同时需确定1名合租人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的全权代理人。

  第八条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标准

  在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的现有住房视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城六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城六区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城六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城六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三)收入标准

  自提出申请上月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西安市雁塔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西安市雁塔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西安市统计局的评估文件为准,于公布的次日予以调整。

  (四)资产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的,单价不超过规定标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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