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办幼儿园将开进写字楼综合体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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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利用既有建筑举办公办幼儿园附属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近日已出台。其中提出,成都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需求,利用城市综合体(含住宅底商)、产业园区内产业用房、社区综合体和商业楼宇、写字楼等既有建筑举办公办幼儿园附属办园点。该基本要求有效期为4年。

  

  《利用既有建筑举办公办幼儿园附属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要求,切实解决部分区域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有效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特制定成都市利用既有建筑举办公办幼儿园附属办园点(以下简称公办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一、定义定性

  公办办园点是指由教育部门、机关、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附设的小规模办园点。公办办园点招收3-6周岁幼儿,办园规模在5个班及以下、入园幼儿在150名及以下,备案有效期限设定为5年。

  既有建筑应为安全合法建筑,具有房产证或建设竣工验收报告,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安全质量鉴定。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公办办园点可选择的既有建筑:城市综合体(含住宅底商)、产业园区内产业用房、社区综合体和商业楼宇、写字楼等。

  二、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办办园点的备案,并对公办办园点的日常运转负主要监管责任。街道乡镇、公安、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对公办办园点的业务和安全指导,帮助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办园点建筑安全要求

  (一)园址要求

  公办办园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边环境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周围应无污染、无噪音影响、无治安乱点和游商摊贩。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交通接送。

  (二)园舍要求

  1.公办办园点园舍应安全且相对独立,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原则上为3层及以下,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不宜超过5层。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睡眠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原则上有户外活动场所,保障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园舍如为租赁场地办园,办学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并到房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2.改建办园点涉及结构调整或装饰装修的,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报建手续,改建完成后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通过,必须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强制规定》(50325)对园舍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四、人员基本条件

  1.每个公办办园点需要配备具有资质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保育员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若自行聘请外教,则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办齐相关手续。

  3.每个公办办园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两名专职安保人员。

  4.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办办园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公办办园点工作。

  五、安全管理要求

  1.公办办园点安全管理要求与普通幼儿园相同,办园主体行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

  2.严格执行接送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3.严格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隔离制度,环境消毒制度;定期对环境、设施、玩具等清洁消毒保持整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夏季有防暑降温设备,冬季有取暖设备。

  4.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膳食营养管理。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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