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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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珠海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年龄介于 6 至 15 周岁,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高新区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在高新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士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龄随迁子女,可按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报名时有效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或者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凭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报读小学一年级的,截至报读当年 8 月 31 日,须年满 6 周岁,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区内完全产权房产登记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和加分项。具体积分项目及分值详见《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目得分之和。可任选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计算积分,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积分入学分数线划定原则:积分入学分数线按当年全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非积分入学各类型学生后,根据剩余学位数来确定,积分由高到低录取,额满即止。积分入学分数线与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如果申请人未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但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的规定,予以录取。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计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异地务工人员“见义勇为”获奖信息由市综治办核查提供;“道德模范”获奖信息由市文明办核查提供;计生情况由卫计部门核查提供。

  第九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申请人可登录珠海义务教育招生系统(http://www.zhjy.gov.cn)进行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登录珠海义务教育招生系统(http://www.zhjy.gov.cn)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要求申请复核,并向报读学校提交复核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

  第十一条 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示 5 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规定时间内,到报读学校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因上述情况空余出来的学位,不再补录。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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