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规范清明祭祀相关活动的通告汇总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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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避免集中祭扫引发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2020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含农村公墓,下同)、骨灰堂暂停开放现场祭扫服务,恢复开放时间暂按武汉市不早于4月30日、其他市(州)不早于4月20日执行,具体恢复开放时间由武汉市和其他市(州)的县级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提前1周向社会公布。

  二、全省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推出集体祭扫、网络祭扫、委托祭扫三项服务。由各公墓管理单位组织工作人员为安葬在陵园内的逝者举行集体祭扫仪式,由各殡仪馆组织工作人员为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的逝者举行集体祭扫仪式。各公墓管理单位应提供网络祭扫服务。有条件的公墓管理单位可开通委托祭扫服务,服务时间为4月1日至4月8日。

  三、加强农村地区祭扫服务和管理。对具备条件开展现场祭扫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制定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细则,安排专人专班值守,引导群众分时错峰祭扫,合理控制现场祭扫人流;加强野外祭扫用火管理、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级民政、公安、交通、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工作。要加强宣传,提倡绿色文明祭扫,引导群众安全有序寄托哀思。各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服务保障,高效有序开展祭扫服务。

  五、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根据本通告精神,将清明节期间的祭扫安排、祭扫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感谢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3日

  宜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清明祭祀相关活动的命令(16号令)

  各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广大市民朋友:

  截止3月17日24时,我市已连续31天无新增确诊病例,连续30天无新增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已全部解除医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当前气温逐渐转暖,风力等级较大、火险风险等级较高,又即将迎来传统的民间祭祀节日清明节。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人员集中,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不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风俗祭祀活动一律从严从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文明祭祀。风俗祭祀活动一律按照从简办理原则,避免人群聚集,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所有的纸质、塑料祭祀用品一律禁止在市场及各类门店销售。

  二、安全祭祀。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违规用火,不在山头、林地、田野烧纸焚香,不乱丢烟蒂,坚决杜绝因祭祀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和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宣传。各镇(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文明祭祀、安全祭祀。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响应、率先垂范,不带头参与组织祭祀活动,并积极劝导、敦促亲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四、压实责任。各镇(办事处)及民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襄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强化督办。各镇(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细化管控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不听劝阻、不听安排,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不认真履职的部门,市纪委监委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追责问责。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宣布解除后自行废止。

  2020年3月18日

  南漳县关于暂不提供殡葬服务场所内清明祭扫服务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

  2020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避免因集中祭扫引发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切实保护好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即日起,全县所有殡葬服务场所内暂不提供清明祭扫服务

标签:    清明节    疫情    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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