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什么新变化?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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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草案)》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基本医疗法》在此特别单列出来,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条法规特别增加“及时”两字,值得注意。据此可以认为,告知的时机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没有做到“及时”告知的,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

  手术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口头告知无效。但是此次《基本医疗法》第32条明确将“书面”二字删除是医疗告知的重大变化。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也抹去了“书面”。

  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五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这是对“医闹”事件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次,《基本医疗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全面扩大范围。

  医疗伦理相关的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基本医疗法》用了四条对医疗“伦理”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关于医疗伦理要求,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从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二是从实体上,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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