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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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其中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部分行为在法律层面加以约束,严格规定了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办法》对非法营运、拼客、宰客等违规行为明文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文明出租、绿色出租,建设文化出租、智慧出租,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安装、喷涂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安监、工信、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承载能力、环境保护和出行需求等因素,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慧出租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大智慧出租建设的资金投入,支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网上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设定经营期限,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不得变更过户。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持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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