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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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资格审核、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中心作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阳中心),负责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日常经租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初审和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日常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学历(职称)认定及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审核等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房产查档工作;公积金萧山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核及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查、租赁情况备案和安保协查等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物价、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消防、计生、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三阳中心。各镇街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由镇街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九、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本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萧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本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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