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办法

2020-04-20
阅读 15

  近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公务员登记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登记对象包括: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新办法明确,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公务员登记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第三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登记备案的方式和时限,但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