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申请条件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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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绍兴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由货物和劳务税处实施或牵头负责的,是不收费的即办件,即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当场告知。主要是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审批结果样本示例

  

  

  

  二、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三、设立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省级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全文。(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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