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非资金类福利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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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事业单位除享受上述资金类支持外,可同时享受以下非资金类支持政策:

  (一)企业

  1.优先赋予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允许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结合实际建立职称申报破格机制,创新职称评审方式。

  2.优先推荐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不受申报名额限制;对暂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博士后预备站。

  3.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可按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总额(或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经营支出”。

  5.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6.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并购境外研发机构,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预备站)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企业利润。

  (二)事业单位

  1.引进高端人才推行编制“绿灯”政策,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有空编的,在现编制员额内优先安排;已满编的,由市县两级编制部门统筹调剂。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和人才发展需求,设立特聘岗位。

  2.引进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纳入编制的可在原绩效工资外补助一定的特殊津贴,不纳入编制的按市场原则确定薪酬。津贴标准和协议薪酬可参照国内同类岗位、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综合确定。实际协议薪酬在事业单位原绩效工资总额外列支。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

  4.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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