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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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目前,备受关注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将进入二审程序,为更好地科学立法,即日起至9月3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好《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现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

  一、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nn5552911@163.com。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花卉绿植,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经营场所产生的废弃的蔬菜、瓜果等,以及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荧光灯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容器,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调整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第五条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政和园林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居)民公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居住或者服务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动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的保洁工作。

  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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