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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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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