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鄞州初中招生公告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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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宁波鄞州初中招生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9年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招生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原江东片区初中按照“中学小学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招生。

  因行政区域调整,2017年至2019年初中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仍按照原区域招生政策执行。2020年起全区实行统一招生政策。

  三、招生对象

  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四、报名时间

  6月10日前,由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确定具体日期完成报名工作。6月30日前原江东各小学将毕业生材料统一报送至区教育局基教科。

  五、录取办法

  (一)原江东片区:

  原江东片区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初中招生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

  有原江东片区户籍和房产而在原江东片区以外小学就读,现要求回来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根据该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区教育局在原江东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要求在原江东片区就读初中,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二)原鄞东片区

  原则上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

  1.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1)、(2)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2.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初中报名并统筹安排入学。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到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25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中指定的学校(幼儿园)名单已作相应调整)。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报名,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2)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5. 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 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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