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西安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公告原文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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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四、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办理加名登记的,证载权利人及共有人应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公告》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25日

  实施背景

  为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确定《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义

  (一)切实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公告》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公告》中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二)精简登记申请材料,提升登记工作效率《公告》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史证明或未婚证明等材料,有的申请人认为自己婚否与不动产权属登记并无关联,故不愿配合;有的因离婚多年,原配偶无法到场;有的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情况证明。2015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申请人更加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公告》实施后,除个别情形外,提交婚姻证明材料均须取消,申请材料精简、审核更加规范,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解读

  (一)自然人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公告》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公告》实施前,已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登记,也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二)自然人处分(买卖、赠与、抵押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不动产证载产权人询问房屋共有情况。询问结果为单独所有的,登记机构直接以证载产权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三)共同共有,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双方可凭婚姻关系材料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四)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仍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的婚姻关系材料。

  建议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提交婚姻关系材料,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首次转移登记和夫妻加名登记。按揭购房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三)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四)不动产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证载产权人在登记机构询问时承诺单独所有,擅自处分不动产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

  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怎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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