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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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为适应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将山东省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共209家)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各市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把扩大核酸检测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按照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所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抓紧进行改造,5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均要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现有实验室要抓紧扩大检测能力,满足社会核酸检测需求。对有关县(市、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各市领导小组要以市为单位统筹安排检测机构予以保障,并于5月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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