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养犬管理条例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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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狗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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