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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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现就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1.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2.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

  3.《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6.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下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其中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市或其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应凭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注销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其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四)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统一保管。终止上岗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二、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区(行政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七)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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